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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陶某、陈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陶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行非执一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陶某。被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陶某系夫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计生征字(2014)第06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以(2015)鄂黄陂行非审字第0008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74664元,执行案款人民币0元,未执行的案款为人民币74664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计生征字(2014)第06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新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成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