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徐州市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145号原告:徐州市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红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绪辉,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金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80元,由原告徐州市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常茂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迪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