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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行审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大连旅顺吉玉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旅顺吉玉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行审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被申请执行人:大连旅顺吉玉海珍品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4〕第08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4〕第08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其他草地1616.39平方米、沿海滩涂4016.35平方米(占地面积合计5632.74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裸地、村庄用地、港口码头用地、其他草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7096.8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裸地、村庄用地、港口码头用地、其他草地、沿海滩涂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金额为:115.21平方米×10元+1752.50平方米×10元+269.22平方米×10元+3102.06平方米×10元+4016.35平方米×10元=92553.40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其他草地1616.39平方米、沿海滩涂4016.35平方米(占地面积合计5632.74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裸地、村庄用地、港口码头用地、其他草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合计7096.8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裸地、村庄用地、港口码头用地、其他草地、沿海滩涂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金额为92553.40元;4、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第1、2项申请,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应予以受理。申请执行人的第3项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该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对其第3项申请本院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4〕第08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4〕第08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内容。如对本裁定第一项不予受理的裁定内容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第二项内容于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东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