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明祥与张小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祥,张小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881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祥,男。被执行人:张小陆,女。刘明祥与张小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埇民一初字第0773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小陆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明祥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小陆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丽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