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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监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郑根堂与原审被告曹世峰、张利平、郭海军、刘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根堂,曹世峰,张利平,郭海军,刘建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监字第00004号原审原告郑根堂原审被告曹世峰原审被告张利平原审被告郭海军原审被告刘建飞原审原告郑根堂与原审被告曹世峰、张利平、郭海军、刘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榆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因被告未出庭,故原审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原审被告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三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院 长 张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