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愈明与广西兴弘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愈明,广西兴弘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18号原告:李愈明。被告:广西兴弘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荣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愈明与被告广西兴弘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愈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愈明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李愈明。审 判 长 傅 强人民陪审员 韦容清人民陪审员 张卫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 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