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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鸿彬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073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鸿彬,男,1951年7月24日出生。上诉人张鸿彬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2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鸿彬称:“(2015)东行初字第00295号裁定多次引用“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是错误的,这也更证明张鸿彬有权利起诉,一审法院有义务受理本案依法审理并判决;现有证据充分证明被诉拆迁行为违法,因此张鸿彬提出的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诉求,合情合理;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原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房管局)在1999年属北京市建委管理,而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京计商字(1999)第269号文件抄送给了北京市建委,因此东城房管局应当知道该文件已失效,其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明显违法”。上诉人张鸿彬要求撤销(2015)东行初字第0029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或由二审法院直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张鸿彬起诉东城房管局,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1)东执字第01380号行政裁定书;2、撤销东城房管局作出的京东房地裁字(2001)第49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3、恢复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56号房屋原状;4、赔偿张鸿彬所遭受的一切损失。(2001)东执字第01380号行政裁定并非行政行为,张鸿彬所提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2001)东执字第01380号行政裁定已就京东房地裁字(2001)第49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效力作出认定,该项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张鸿彬针对京东房地裁字(2001)第49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张鸿彬所提第三项、第四项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张鸿彬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所作裁定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