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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治明与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明,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040号原告:李治明,女,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大西门外,组织机构代码20355022-1。法定代表人:陈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汉祥、黎婉,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治明与被告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治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治明负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