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国俊与陈松生、陈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俊,陈松生,陈建华,陈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陈国俊,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松生,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建华,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睿,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陈国俊与被执行人陈松生、陈建华、陈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于2014年12月1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睿所有的闽A×××××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期限内暂时难以执结。因此,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嗣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 晖执行员 陈乐光执行员 郑易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