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裁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季树才与山东华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树才,山东华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裁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季树才被执行人:山东华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中延,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季树才与山东华鑫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宣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