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远达窗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远达窗业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松原市远达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珍,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委托代理人张禄。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全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远达窗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远达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2元,减半收取3961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961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焦学义人民陪审员 刘佳琼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晓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