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经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慧媛与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媛,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经初字第307号原告王慧媛,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纪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占林,男,系该公司法务主管,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年静媛,女,系该公司职工,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王慧媛与被告北京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慧媛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慧媛负担。审 判 长 范晓春审 判 员 周 旭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