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夏进喜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进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962号罪犯夏进喜,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保刑初字第10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进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07)冀刑三复字第81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进喜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9月25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进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28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