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孟刘军与华能济宁高新区热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刘军,华能济宁高新区热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孟刘军。被执行人华能济宁高新区热点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东外环路东。法定代表人林范军,厂长。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款17925元交付我院,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69元已缴纳。本案应裁定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