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金继与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继,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06号原告:金继,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刘炳武,江苏巨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邓友智,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继诉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万兆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凡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