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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异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杨文霞、白玉军、高小鱼、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平,杨文霞,白玉军,高小鱼,高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异字第00112号异议人杨建平,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委托代理人齐永恒,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利军,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杨文霞,女,1975年11月出生,汉族,榆林市神木��人。被执行人白玉军,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榆林市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小鱼,女,1976年3月出生,汉族,榆林市神木县人,系被执行人白玉军配偶。被执行人高春梅,女,1973年1月出生,汉族,榆林市神木县人。本院依据(2013)神民初字第0336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文霞申请执行白玉军、高小鱼、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4)神执字第0370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西安市曲江新区房屋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乔静军所有。异议人杨建平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撤销(2014)神执字第03703-4号执行裁定书,重新公开拍卖该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杨建平称,2013年1月14日,杨建平与高春梅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高春梅将该房屋以及该房屋所在小区的���库出租给杨建平,租期为5年(从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其中房屋租金为每年18000元、车库租金为每年6000元,五年租金共计12万元。在签订合同时,杨建平将5年租金全部给付高春梅,高春梅亦将该房屋交付杨建平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异议人杨建平对该房屋拥有优先购买权,神木县人民法院在拍卖该房屋时应以书面或其他适当的方式通知异议人杨建平,但神木县人民法院未做到该通知义务,导致异议人杨建平无法参加竞拍,侵犯了异议人杨建平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另,杨建平说明他与被执行人高春梅所签订的《租房合同》,是在该房屋拍卖后补签的。异议人杨建平提交如下证据:时间为2013年1月14日的《租房合同》1份,时间为2013年1月14日高春梅向杨建平出具的收条1份。申请执行人杨文霞辩称:异议人所提异议纯属虚构事实,是在故意阻拦执行。该房屋的查封、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是知情的,且被执行人高春梅带其子女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异议人不可能出钱租赁该房屋让被执行人居住,且异议人杨建平称一次性现金支付5年的房租,不符合交易习惯。从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该证据纯属伪造。本院认为,该房屋在拍卖成交前,被执行人高春梅未向本院提过该房屋已经租赁给异议人,异议人杨建平亦未向本院提交过任何书面异议,且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春梅送达各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该房屋评估、拍卖予以公告,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故本院拍卖该房屋程序合法,未侵犯异议人的优先购买权。异议人杨建平自称其与被执行人高春梅之间的租赁关系没有书面租赁合同,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在西安市曲江新区房屋拍卖成交后补签的,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非经审判程序,无法予以确认。异议人杨建平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占有使用该房屋。综上,异议人杨建平主张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要求撤销(2014)神执字第03703-4号执行裁定书,重新公开拍卖该房屋的请求不能成立,其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异议人杨建平的异议。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权审判员  乔 俐审判员  雷晓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海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