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州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海兰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行初字第00029号原告陈海兰。被告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襄阳市长虹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智勇,区长。原告陈海兰诉被告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政府确认强拆房屋行为违法一案,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审理,我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海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丽燕审判员 吴晓芳审判员 韩庆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