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丁琳与丁志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717号原告丁琳,女。委托代理人刘治战,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志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琳与被告丁志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琳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琳撤回对被告丁志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1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姗姗审判员 高向阳审判员 张翠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卫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