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国连与邓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连,邓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31号原告:陈国连,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278。委托代理人:陈丽婵,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理福。被告:邓涛,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南大万兴隆商场4楼阳江市江城区朝阳。公民身份号码:×××6996。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连诉被告邓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连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国连负担。审 判 长 吴伟庆代理审判员 谭XX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蕴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