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吉林博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宝立、周广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博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宝立,周广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吉林博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永莉,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宝立,男,48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周广绪,男,36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博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宝立、周广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宝立、周广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博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宝立、周广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博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820.00元返还给原告吉林博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云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