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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4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三台县三元镇人民政府与邓胜容合同纠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台县三元镇人民政府,邓胜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4947号原告:三台县三元镇人民政府。住址:三台县三元镇。法定代表人:蒋大平,镇长。委托代理人:马林甫,三台县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永强,三台县三元镇党委副书记。被告:邓胜容,女,现住三台县北坝镇。委托代理人:李明全,三台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台县三元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邓胜容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台县三元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台县三元镇人民政府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台县三元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4元由免收。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