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李建琼与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琼,刘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越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琼,女,汉族,1968年12月13日生。被执行人刘学文,女,彝族,1976年6月25日生。申请执行人李建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建琼依据已生效的(2015)越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47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学文系越西县公安局干警。被执行人刘学文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越西信用社城关分社处有个人帐户,且该帐户内有存款人民币8403.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学文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越西信用社城关分社处个人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596元至越西县人民法院的单位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内,其中50元为本案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婧审判员 李 清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木出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