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永永与朱云、李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永,朱云,李吉华,朱晓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486号原告张���永。委托代理人徐继明,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碱厂律师事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云。被告李吉华(被告朱云之妻)。被告朱晓园,被告朱云之子。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沪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永诉被告朱云、李吉华、朱晓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