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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伊格鲁与张富兴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格鲁,张富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伊格鲁,男,蒙古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张富兴,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伊格鲁申请执行张富兴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富兴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