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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前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晓冬与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冬,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前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张晓冬。被告: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槐安东路145号西美五洲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张秋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卿,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凯,该公司档案室主任。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晓冬诉被告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冬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赔偿款已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建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凤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