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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与孙保义、张海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孙保义,张海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718号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古城乡古城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军永,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松山,男,汉族,1957年11月1日生,住。系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保义,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生,住确山县。被告张海峰,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盛嫒红,汉族,1977年5月23日生,住址同上,系张海峰之妻。委托代理人孙振魁,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诉被告孙保义、张海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松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