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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爱香与被告张得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香,张得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988号原告张爱香,女,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杨集镇板张村11-34号。身份证号:412825196006174949。被告张得全,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82519620220501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香与被告张得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香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爱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爱香负担。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魏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