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742号原告陆某某,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汤某某,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代理审判员 蔡 非人民陪审员 何万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