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成春与董淑荣、张喜富、张喜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春,董淑荣,张喜富,张喜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李成春,男,汉族。被告董淑荣,女,满族。被告张喜富,男,满族。被告张喜艳,女,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春与被告董淑荣、张喜富、张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春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一千四百二十元,由原告李成春负担。审判员 董仁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