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绍春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绍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9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绍春,个体经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绍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熟刑二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绍春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绍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绍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绍春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绍春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可华审 判 员 苏敏东代理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