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予以释放。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即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宾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初,刘某乙(已判决)以收到的“六合彩”码单金额提成10%作为报酬,委托被告人刘某甲与罗某(已判决)帮忙收“六合彩”(全年152期)码单。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罗某分工合作,以“六合彩”坐庄形式,接受附近村民“六合彩”投注、报码进行赌博。从2010年至2014年10月份,罗某共收取赌资约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共收取赌资人民币约24万元,全部交给刘某乙后再按比例返还提成。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其并不是每一期都帮收“六合彩”码单的,在荔枝、龙眼收获季节,其没有参与收码单的事,另外,2014年10月份,其摔伤了脚,从此后,其没有再参与收码单的事了。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刘某乙(已判决)以收到的“六合彩”码单金额提成10%作为报酬,委托被告人刘某甲与罗某(已判决)帮忙收“六合彩”(全年152期)码单。被告人刘某甲与刘某乙、罗某分工合作,以“六合彩”坐庄形式,接受附近村民“六合彩”投注、报码进行赌博。从2010年至2014年10月份,罗某共收取赌资约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共收取赌资人民币约24万元,全部交给刘某乙后再按比例返还提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2015)浦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罗某、刘某丙指认码单登记本及其收取现金的照片、证人刘某乙、罗某、刘某丙、吴某、傅某、李某、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庞某甲、刘某庚、刘某辛、刘某壬、刘某癸、庞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罗某、刘某丙、刘某甲、吴某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刘某甲提出其没有参与每一期收码单的事及2014年10月份后不再参与收码单,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起至2014年10月份其腿受伤时止,被告人刘某甲作为下家,为上家刘某乙收取码单,共收取赌资人民币约24万元。被告人的该辩护意见有证人证言互相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吕耀光审判员韦海澄人民陪审员宁良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陆业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