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新峰与被上诉人赵燕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6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一初字的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某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梁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梅审判员 王胜利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候李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