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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15宁执148 -1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红,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张立红,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前郭县炼油厂。被执行人杨梅,女,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工人,现住前郭县炼油厂。申请执行人张立红与被执行人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杨梅于2015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30000元,并自2013年5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了冻结并划扣。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宁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