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韩仲江与刘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仲江,刘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68-2号申请人韩仲江,男,汉族,住临沂市临港产业区。被申请人刘杰,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县。申请人韩仲江与被申请人刘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岚民保字第168-1号民事裁定书。现被申请人刘杰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杰驾驶的苏GQ****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文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