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郭俊与陈文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陈文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530号原告郭俊,男,汉族,1983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陈文栋,男,汉族,1979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原告郭俊诉被告陈文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进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俊诉称,2010年被告陈文栋承包了酒泉卫星发射基地两栋住宅楼的粉刷工作后,雇佣原告为其务工,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下欠部分未能全部支付,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以其没有从发包方处结算回工程款为由推诿。2014年1月13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3000元未付,结算当日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当时被告口头承诺该欠款于当年6月底付清,承诺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又多次持欠条找被告索要,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诿未付,现原告无奈,特诉诸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工资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文栋未予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陈文栋承包了酒泉卫星发射基地两栋住宅楼的粉刷工程,被告雇用原告为其务工,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工资,尚欠部分工资未能全部支付。2014年1月13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3000元,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工资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由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郭俊在被告陈文栋承包的建筑工地打工,原告郭俊为被告陈文栋提供了劳务,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工资,尚欠部分工资未能全部支付,2014年1月13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3000元,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由此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及时支付所欠原告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3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郭俊工资欠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文栋承担,被告承担的受理费连同上述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向原告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审判员  邱进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寇甜甜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