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5)宁法刑初字第251号,被告人裴春芝犯赌博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刑初字第25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某甲,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双成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陈友兰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5月29日在宁远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昌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农历6月以来,被告人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自己租住的位于宁远县中和镇保和村老供销社宿舍二楼房间吸引附近村民买码赌博,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贩卖活动。2015年2月3日晚8时许,裴某甲正在收码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涉案物品“六合彩”销售账本3本、赊帐账单16张、手写的“六合彩”码单7张以及“六合彩”销售存根1张。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证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聂某某、唐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辩认笔录,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采用销售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某甲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赃、主动交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裴某甲判处缓刑对其居住地区无不良社会影响。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邓双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友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