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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纪珍靖与杨金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纪某某。委托代理人卜金明,男,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原告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金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某某诉称,2012年8月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生一子杨某男。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原告及亲属长时间教育、感化,被告不思改悔。且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对原告动手实施家庭暴力。现分居已达10个月,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至人民法院,请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杨某男归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被告杨某某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于2012年8月6日在河间市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结婚登记。2、录音光盘一份、书面材料复印件两页,原告称两份证据内容一致。系原告的父亲纪某父、堂弟纪某弟与被告在原告的家里的谈话录音。能证明一、被告有赌博的恶习;二、被告自己认可在刘晓红拿钱的过程。3、财产清单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的婚前财产。4、欠条复印件一份,原告称能证实被告欠刘晓红175000元。其中三万元是刘晓红替被告还因赌博欠的高利贷。5、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一份,证实原告有轻度抑郁,不适合带孩子。6、证人纪某甲的证言证实,从2013年正月原、被告跟我们去了北京,在那里生活了一年多。他们经常吵架,都是为了家庭琐事、或孩子的教育。有一次半夜他们吵架,我们过去看,看到被告搂着原告,不让原告动。我们就把被告弄出去了。我曾多次劝解他们。因被告的赌博问题,劝过好多次。当时他说的挺好,没多长时间就反悔了。被告有赌博的恶习。我第一次听说是2012年。他赌博特别厉害,还借高利贷,我曾为他还过高利贷。7、原告的当庭陈述证实,与被告是2010年农历腊月二十四举办的结婚仪式,2012年8月6日补办的结婚证。孩子叫杨某男,是2011年10月19日出生。根据原告的起诉及当庭陈述,结合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2年8月6日在河间市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且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称双方生有一子,说明二人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陈述、举证、质证等项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西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美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