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诉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李××,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灯塔市沈旦堡镇马狼征村。被告:刘××,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长 张 炜人民陪审员 李 阳人民陪审员 何奚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