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群与武汉兴和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群,武汉兴和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267号原告:刘群。委托代理人:张振威、李健健,均系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兴和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太子水榭小区会所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韩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端妮,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群诉被告武汉兴和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群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群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