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镶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芙蓉与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芙蓉,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镶民初字第50号原告李芙蓉,女,蒙古族。被告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志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芙蓉诉被告锡林郭勒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芙蓉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芙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李芙蓉承担。审判员 建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