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刑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武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447号罪犯武军,男。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2)常鼎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执行机关代表罗宽、检察机关检察员杨巾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武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武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武军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武军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武军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武军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80.5分。2014年6月因违规使用MP4被扣量化考核奖励分3分。原判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本次减刑只交纳1000元。另查明武军月零花消费较高于一般狱内消费水平,有执行能力。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军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有违规行为,且未积极执行财产刑,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军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李艳红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