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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谢智坤与刘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智坤,刘庆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谢智坤,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刘庆文,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智坤与被告刘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智坤在接到本院受理费预交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智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赖陆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蓝宏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