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武平县天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勤生、钟国斌、罗添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天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冯勤生,钟国斌,罗添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武平县天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竹园路14号三层301-305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56926285-7。法定代表人林喜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英钦,男,1987年1月20日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武平县。被告冯勤生,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钟国斌,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罗添生,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教师,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平县天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勤生、钟国斌、罗添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平县天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平县天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冯勤生、钟国斌、罗添生已经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平县天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1元,由原告武平县天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巍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林光兰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