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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终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终字第00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580号华联大厦。法定代表人:夏元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邦乾,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鸿亮,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南京晨光1865科技创意产业园B10号五楼。法定代表人:谢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莘,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福超,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州民二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并提交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上诉人阜阳市万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玉峰审 判 员  李晓艳代理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志强附(2015)阜民二终字第00086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