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会石与郭根良、杨延胜借款合同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汝执保字第3号汝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关于李会石诉郭根良、杨延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立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郭根良(身份证号码:410326195708165011)名下位于汝阳县小店镇老剧院对面的房产一套;查封杨延胜(身份证号码:410326196511265013)名下位于汝阳县小店镇小店村村部西边的三层住宅;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为其办理房产的过户、抵押登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