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加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加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胜利街民和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加禹,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原告诉称:被告刘加禹系地税花园的业主,被告刘加禹未缴纳2011年至2014年的物业管理费1579元及二次供水费360元。请求人民依法判令被告缴纳物业费、二次供水费并支付滞纳金。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