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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欧金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孟宪华,付广宇,尹树学,欧宝金,王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王保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晶冬,男,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孟宪华,住巴彦县。被执行人付广宇,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尹树学,住巴彦县。被执行人欧宝金,住巴彦县。被执行人王立平,住巴彦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二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孟宪华、付广宇、尹树学、欧宝金、王立平“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巴彦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3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