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侯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为木与雷莲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为木,雷莲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郑为木,男,194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许雅英,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雷莲妹,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为木与被告雷莲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为木表示不再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邱胜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