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执民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天海赖祥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天海,赖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吴天海,男,汉族,1973年3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赖祥国,男,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温宿县。申请执行人吴天海与被执行人赖祥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温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温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赖祥国未按该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8896元,执行费50元(未交),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赖祥国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天海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赖祥国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吴天海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吴天海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重新立案恢复执行(2014)温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温执民字第2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立案恢复执行(2014)温民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国栋审判员 邢 慧审判员 陈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亚库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