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张丹飞、印冰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张丹飞,印冰海,印春燕,印美,张永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人汪建军。委托代理人王正超,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丹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印冰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印春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印美。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永德。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崇明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其与张丹飞、印冰海、印春燕、印美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松审判员 顾继红审判员 虞恒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